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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爵位制度素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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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爵位制度

中国古代爵位制度是重要的政治等级制度,先秦时期与世袭宗法、分封制度互为表里,爵位是政治权力的标志;秦以后爵制分为赐爵与封爵两类,不再具备行政职能,主要用于确定皇亲、功臣的世袭政治名位与经济权利。

一、先秦时期(夏商周至战国)

1. 夏商

  • 夏朝:爵制详情无从考证。
  • 商朝:
    • 外服诸侯爵称有侯、甸、男、卫、邦伯,均为王畿之外的势力;境外敌国首领称“方伯”或“邦伯”,如周方伯、羌方伯等。
    • 殷邦境内及边境君长称侯、伯,是商王国的屏藩,受商王命令征伐外敌;爵称差异反映与商王关系的亲疏。
    • 部分学者认为“田”“子”“男”也是爵称,但目前尚无定论。

2. 西周春秋

爵称大致分为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六级:

  • :核心为周天子,仅少数戎狄首领、与周室关系疏远的蛮夷君长(徐、楚、吴、越)可称王。
  • :一是周天子的重臣,如周公、召公、毕公等;二是宋国国君,如宋平公、宋元公等。
  • :是当时最普遍的爵称,周姓诸侯多受封此爵,如鲁侯、康侯、邢侯等;异姓封侯者多为前代帝王后裔或先存之国,如姜齐、陈国等。
  • :多为小国君主或畿内封君,如荣伯、杜伯等;春秋时期明确称伯的国君以郑伯、曹伯为代表。
  • :目前仅有北子、沈子的爵称有金文印证,其余诸子爵称暂无考古佐证。
  • :仅许国国君为男爵,1967年出土的西周晚期许男铜鼎可证实这一点。

3. 战国

各国纷纷突破西周爵制限制,楚国、越国早已称王,魏、齐、赵、韩、燕、中山等国也相继称王,同时废除世卿世禄制度,推行适配中央集权的新爵制:

  • 三晋、燕、齐:爵秩等级大体为卿、大夫两级。
  • 楚国:最高爵位为执珪,制度较为特殊。
  • 秦国:商鞅变法后实行二十等军功爵,从低到高依次为:公士、上造、簪袅、不更、大夫、官大夫、公大夫、公乘、五大夫、左庶长、右庶长、左更、中更、右更、少上造、大上造、驷车庶长、大庶长、关内侯、彻侯。其中九级(五大夫)以上为高爵,可食租税或食邑;八级以下爵级如同吏职。

二、秦汉时期

1. 秦朝

沿用商鞅变法确立的二十等军功爵,专门用于奖赏军功:彻侯可食县邑租税,其余爵级获得者按官吏标准领取俸禄。

2. 汉朝

(1)封爵制度

分为王、列侯两大核心等级,公主拥有汤沐食邑:

  • 王爵:汉初曾封异姓功臣为王,后被汉高祖诛伐殆尽,此后仅皇子可封王。初期诸侯王自治其国,官属自置;经七国之乱、汉武帝推恩令及汉成帝改制后,诸王仅能收取本国租税,不得干预国政,王国与郡县无异。东汉王国制度与西汉后期一致,仅改太守为相、都尉为中尉。
  • 列侯:原名彻侯,因避汉武帝刘彻讳更名。西汉时列侯封地称国,食邑从五百户到数万户不等,无乡侯、亭侯之称;东汉时正式分为县侯、乡侯、亭侯,功大者食县,功小者食乡亭。东汉中后期政治腐败,出现大量外戚侯、宦者侯、恩泽侯,虽违背“非功不侯”原则,但爵称爵序未变。
  • 承袭规则:以嫡长子世袭为核心,无嫡子则“无子国除”;皇亲或重要功臣封国断绝时,可由庶子庶孙“绍封继绝”,但仅能享用封国一半租税。

(2)赐爵制度

保留关内侯以下的十九等爵,分为吏爵与民爵:

  • 吏爵:九级(五大夫)以上为高爵,拥有免役特权,主要通过军功、吏绩或买爵获得。
  • 民爵:八级(公乘)以下为低爵,主要通过特典、灾异时的诏赐或买爵获得,法律规定民爵超过八级需转让给亲属,因此一般无法升至吏爵。
  • 汉文帝实行“入粟拜爵”,开卖爵先河;汉武帝为筹措军费,特设十一级武功爵出售,此后赐爵逐渐猥滥,东汉末年沦为“空设文书”,魏晋南北朝时被废弃。

三、魏晋南北朝时期

1. 曹魏

废除二十等爵与武功爵,定爵制为九等: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县侯、乡侯、关内侯。王至男爵有国号与封地,县侯以下无封地但可享租税;同时保留曹操创立的名号侯、关中侯、关外侯、五大夫侯作为虚封赐爵。皇子封王,庶子按等级递降封爵(王之庶子封乡公,嗣王之庶子封乡侯等)。

2. 两晋

爵制繁复,共十八级: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开国郡公、开国县公、开国郡侯、开国县侯、开国侯、开国伯、开国子、开国男、乡侯、亭侯、关内侯、关外侯。

  • 王爵仅皇子可封;五等爵(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)专封宗室;功臣封“开国”系列爵及乡侯、亭侯等。
  • 西晋诸侯王专制其国,按封国大小配置军队(大国三军、次国两军、下国一军);诸王子嗣除继承者外,按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递降世袭。

3. 南朝

沿袭东晋爵制,封君失去对封国的治理权;陈朝新增郡王爵、藩王爵。

4. 北朝

  • 北魏:道武帝时期始封五等爵,后定制为十一等(王、开国郡公、散公、侯、散侯、伯、散伯、子、散子、男、散男),按爵级比例收取租税(王食半,公三分食一等),王至侯国可置官属。
  • 北齐:设置王爵与五等爵,王爵超品,其余爵级较北魏降一阶,诸爵均开国置官属。
  • 北周:先设五等开国爵,后参照《周礼》改制为十一等爵:亲王、郡王、县王、国公、郡公、县公、县侯、县伯、县子、县男、乡男。

5. 制度创新

  • 分食制:诸侯按固定比例提取食邑租税,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,北魏王二分食一。
  • 虚封制:无封国食邑、不收取租税但可世袭的封爵,以北朝散公、散侯等为代表;北周初年曾实行“寄食制”,允许国公在他县收取十分之一的租税。

四、隋唐时期

1. 隋朝

隋文帝设置国王、郡王、国公、郡公、县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九等爵;隋炀帝时期仅保留王、公、侯三等爵,其余全部废止。

2. 唐朝

爵级分为亲王、嗣王(承袭亲王爵位者)、郡王、国公、郡公、县公、郡侯、县侯、县男、县子,国公以下均加“开国”字样(如××郡开国侯)。

  • 封爵多为虚封,仅加实封者可享封地租税(后期改为领取俸禄)。
  • 各级封爵可按品级获得永业田,亲王一百顷、郡王五十顷依次递减;均田制瓦解后,永业田制度随之取消。

五、宋元时期

1. 宋朝

基本承袭唐制,爵称分为亲王、嗣王、郡王、国公、郡公、开国公、开国郡公、开国县公、开国侯、开国伯、开国子、开国男共十二等,后期嗣王、开国郡公、开国县公不再封授。

  • 郡公以上主要封授皇亲宗室,开国郡公以下封授异姓功臣;食邑多为虚衔,仅实封可领取相应补贴(实封最多千户,每户每月折钱二十五文)。
  • 封爵较为泛滥,文官少监、少卿以上,武官副率以上均可获封,与功勋关联度低,主要依附官位。

2. 元朝

初期实行分封制,后改为封爵制,共八等十级:王(正一品)、郡王(从一品)、国公(正二品)、郡公(从二品)、郡侯(正/从三品)、郡伯(正/从四品)、县子(正五品)、县男(从五品)。

  • 郡王、国公封授在世皇系与功臣,其余爵级主要用于封赠;蒙古族贵族、宗室可封王爵,其余爵位封赐较滥。

六、明清时期

1. 明朝

(1)宗室封爵

实行世袭罔替制度:

  • 皇子封亲王,亲王嫡长子立为世子,其余诸子封郡王;郡王嫡长子立为郡王世子,其余诸子依次为镇国将军、辅国将军、奉国将军、镇国中尉、辅国中尉,六世以下均为奉国中尉。
  • 明初亲王掌握兵权,尤其是北方塞王可统率大军;朱棣即位后解除藩王兵权,形成“分封而不锡土,列爵而不临民,食禄而不治事”的格局。
  • 后期宗室人数剧增,禄米成为朝廷沉重负担,朝廷开放宗室出仕禁令,但收效甚微。

(2)异姓封爵

仅设公、侯、伯三等,取消子、男爵级:

  • 分为世袭(领铁券)与流爵两类,袭封需核定降除等级。
  • 封号按功绩分为四类:开国辅运推诚、奉天靖难推诚、奉天翊运推诚、奉天翊卫推诚,武臣加“宣力武臣”,文臣加“守正文臣”。
  • 公侯伯可掌军,不得干预九卿政务,岁禄按功绩划定。

2. 清朝

爵制分为宗室爵、外藩蒙古爵、民世爵三类:

(1)宗室爵

共十四级二十等:和硕亲王、世子(亲王嫡子)、多罗郡王、长子(郡王嫡子)、多罗贝勒、固山贝子、奉恩镇国公、奉恩辅国公、不入八分镇国公、不入八分辅国公、一至三等镇国将军、一至三等辅国将军、一至三等奉国将军、奉恩将军。

  • 分为功封、恩封、袭封、考封四类:功封世袭罔替,恩封、考封按等级递降承袭;初封亲王、郡王赐封号,承袭者沿用祖号,去世后加字为谥。
  • 按爵级发放俸银、俸米,亲王岁俸银1万两、禄米1万斛,依次递减。

(2)外藩蒙古爵

封授蒙古、回部、唐古特等少数民族上层,由理藩院掌管,分为亲王、郡王、贝勒、贝子、镇国公、辅国公六等,下设一至四等台吉(塔布囊);俸银低于宗室爵,如蒙古亲王岁俸银2500两、俸缎40匹。

(3)民世爵

共二十七等级,封授八旗及汉人文武功臣、外戚、孔子后裔、朱明后代等,由吏部掌管:公(三等)、侯(四等)、伯(四等)、子(四等)、男(四等)、轻车都尉(四等)、骑都尉(二等)、云骑尉、恩骑尉。

  • 以云骑尉为基准累加爵级,有固定袭次,除赃罪外可世袭;公侯伯赐美名,按等级发放俸银俸米。
  • 清朝封爵仅加美号,不加国号、邑号(如睿亲王、勇毅侯)。

七、世爵制度的终结

中华民国成立后,正式废除中国古代延续数千年的世爵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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