足球竞赛规则补充素材
足球竞赛规则的部分补充说明
下列条款和说明完全符合竞赛规则和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的精神,裁判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。
一、核心犯规判罚说明
1. 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
足球是竞争激烈的体育项目,裁判员需确保比赛在公正原则下进行,同时严厉处罚场上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:
- (a) 严重犯规:队员在抢球过程中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故意暴力性犯规行为。
- (b) 暴力行为:比赛进行中或死球时,队员目的不在球而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:
- 比赛中发生:判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(犯规在罚球区内则判罚球点球);
- 死球时发生:根据犯规前死球情况(掷界外球、任意球等)恢复比赛;
- 若行为施加在同队队员、裁判员、巡边员、观众等身上,仍视为暴力行为:
- 比赛中场上发生:判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;
- 比赛中场外发生:在犯规时球所在地点坠球恢复比赛;
- 死球时发生:根据犯规前死球情况恢复比赛。
2. 铲球
- (a) 队员用单腿或双腿从侧后方铲球,且无危险性动作的,允许执行;若裁判员判定铲球目的是踢向对方而非球,判罚直接任意球并警告犯规队员。
- (b) 队员从背后带有暴力性动作铲球,且铲到球可能性极小的,裁判员必须判罚任意球,并将犯规队员罚出场。
3. 对守门员的犯规
队员出现下列情况视为犯规:
- (a) 以争头球为目的跳向守门员;
- (b) 为阻止守门员发球,在其身前干扰;
- (c) 同队队员踢角球且球未进入比赛前,为占据有利位置阻挡守门员,在角球踢出时站在守门员身前;
- (d) 守门员发球过程中,队员企图踢球。
4. 阻挡
- 球在队员控制范围内,队员为避免对方抢球且无手臂护球动作,不视为阻挡。
- 队员为延缓对方进攻,直接挡在对方队员身前、在对方与球之间跑动或插在中间阻挡的,裁判员判对方踢间接任意球。
- 队员利用手、臂、腿或身体其他部位,故意通过身体接触阻止对方进攻的,判对方踢直接任意球(犯规在罚球区内则判罚球点球)。
5. 倒勾球或凌空踢球
裁判员判定上述踢球动作对对方队员不构成危险的,允许执行。
6. 跳向对方
队员以争顶头球为目的跳向对方队员,裁判员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。
7. 队员用手拉扯对方
队员用手、臂、腿或身体从对方背后犯规的,裁判员根据规则第十二章条款,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;死球时队员为阻止对方跑位进行拉扯的,仍视为犯规,需进行必要处罚。
8. 对于队员手球或拉扯对方的警告
一般情况下裁判员很少因手球、拉人犯规警告队员,但下列情况需认定为不正当行为并警告:
- (a) 队员不可能踢或触及球时,为阻止对方得球用单手/双手推击球或抱住球;
- (b) 队员为阻止对方得球进行拉扯行为;
- (c) 队员为阻止对方进攻队员得分用手触球,需根据规则第十二章国际理事会决议第16条处罚。
二、比赛执行细节规范
9. 任意球
- (a) 判罚间接任意球时,裁判员手势为上举,直至球发出且被其他队员踢/触及,或球发出后直接成死球,方可结束手势。
- (b) 防守队员故意延误对方罚踢任意球的,裁判员警告该队员(黄牌),再犯者罚令出场(红牌)。
- (c) 执行任意球时,球未踢出前,防守队员从人墙过早冲出至距离球不足9.15米的,裁判员给予警告,再犯者罚令出场。
10. 罚球点球
(a) 罚球点球时的行为
罚球点球时,守门员必须站在球门线上不得移动;除守门员和主罚队员外,其他队员必须站在罚球区外、距罚球点至少9.15米处,且仅当球被踢出时方可移动。违反上述规定的,裁判员根据规则第十四章条款处罚。
(b) 上半时或全场比赛结束时的罚球点球
比赛上半场或全场终了延长时间执行罚球点球时,球踢出后触及球门柱、横梁、守门员,或连续触及门柱、横木、守门员后进入球门,且无犯规行为的,判胜一球。
11. 队员处于越位位置
- (a) 处于越位位置本身不构成犯规。
- (b) 同队队员踢或触球一刹那,越位位置的队员在进攻活动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,判越位:
- 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;
- 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。
- (c) 下列情况,队员处于越位位置不判越位:
- 仅处于越位位置;
- 直接接得球门球、角球或界外掷球。
12. 守门员
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出现下列情况,裁判员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:
- (a) 用手接球后,向任何方向持球、拍球或向空中抛球行走超过四步;或行走四步过程中及前后,虽使球进入比赛状态,但在未经罚球区外同队队员、罚球区内/外对方队员触及前再次用手触球;
- (b) 裁判员判定守门员出于战术目的,拖延比赛时间为本队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13. 连续犯规
队员连续违犯规则的,裁判员予以警告。
14. 队员由于两次警告被罚出场
队员因第二次被警告被罚出场时,裁判员需先出示黄牌,立即再出示红牌。
15. 换人
场上被换队员必须经裁判员允许,且等比赛成死球时方可下场,此时替补队员方可在中线处进场。
16. 队员受伤
队员受伤时,经裁判员允许,队中官员可进场,但仅能鉴定伤情并将队员抬出场,不得在场内进行护理。
17. 对待裁判员的态度
- 队员对裁判员判决表示抗议的,予以警告;
- 侮辱、谩骂裁判员的,罚令出场;
- 场上队长虽对队伍负有责任,但无特权。
18. 掷界外球
掷界外球必须在边线外1米范围内进行;防守队员不允许站在掷球队员身前干扰。
19. 延误时间
队员延误时间视为不正当行为,予以警告:
(a) 队员
- 佯装受伤;
- 踢任意球时故意将球放在错误地点,待裁判员纠正后再放回正确位置;
- 看似准备执行掷界外球,突然将球递给同队队员执行;
- 裁判员停止比赛后将球踢走或抱走;
- 裁判员判罚任意球后,防守队员站在球前,为同队争取时间组织人墙;
- 过长延误执行掷界外球、任意球的时间;
- 换人时,场上队员延缓下场时间。
(b) 守门员
- 为使本队获得时间采取拖延策略。
20. 进球的庆祝
进球后,队员在场内进行正常范围内的庆祝是允许的,但不得延误时间、冲出比赛场外(越过广告牌、跑到观众席或替补席),也不得有不正当行为,否则裁判员给予警告。
21. 比赛中饮水
比赛成死球时,运动员仅可在边线处饮水,严禁向场内投掷塑料水袋或其他装水器具。
22. 鞋钉的检查
裁判员需在巡边员协同下,于休息室通向场地的走廊上检查队员鞋钉,确保符合比赛要求。
23. 队员装备
裁判员需确保上场队员着装符合规则第四章要求:
- 上衣必须塞在短裤里,护袜必须提起;
- 每个队员必须佩戴护腿板;
- 严禁队员身着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。
三、互踢球点球决胜规则
淘汰赛中两队比赛成平局时,以互踢球点球方式决出胜负(取代平局抽签),具体规定如下:
- 裁判员选定一个作为互踢球点球的球门。
- 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以投币方式决定哪方先踢,猜中一方先踢。
- 裁判员需对每个队员的踢球点球情况做好记录。
- (a) 两队应各踢5球;(b) 需全部轮流踢;(c) 两队踢满5次前,若一队进球数明显超过另一队踢满5次可能射中的球数,比赛结束;(d) 若两队均踢满5次,进球数相同或均未进球,则按同样顺序继续踢球,直至双方踢球次数相同(无需再踢5球)且一队较另一队多进一球为止。
- 射中球数较多的队,根据上述条款准予进入下轮比赛或被宣布为优胜队。
- (a) 除(b)款规定外,仅比赛结束或延长期比赛结束时在场上的队员(包括经/未经裁判员许可暂时离场的队员)可参加踢球点球;(b) 踢球点球时,场上守门员受伤的,可由规定数额以内未满额的替补队员替补。
- 每次踢球点球需由双方队员依次进行,直至场上所有队员(包括守门员或按第6款更换的替补队员)都踢过一次后,同一队队员方可踢第二次。
- 互踢球点球决胜过程中,任何时候场上队员均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。
- (a) 除踢球点球的队员和两名守门员外,其他所有场上队员需在中圈以内;(b) 主踢队员所在队的守门员,必须在比赛场内、罚球区外,且至少距罚球点9.15米的一条与球门线平行的线后方;(c) 球点球踢出前,守门员必须站在两门柱间的球门线上。
- 在不与上述条款矛盾的前提下,竞赛规则及国际理事会有关决议同样适用于踢球点球决胜时的情况。
注意:若互踢球点球决胜结束前出现光线不足的情况,可用投币或抽签的办法决定比赛胜负。
四、竞赛相关人员职责与配合
(一)裁判员在互踢球点球时的工作
- 选择互踢球点球的球门,需提前观察两队球迷所在的球门方向。
- 投币猜中一方先踢球点球。
- 除两队上场队员外,其他官员、教练、领队等无关人员必须离开场地。
- 除主踢队员和两名守门员外,其他上场队员均需在中圈内。
- 主踢队员所在队的守门员需在罚球区外。
- 执行踢球点球时,需特别注意守门员的犯规行为(如踢球前移动)。
- 认真记录踢球点球情况。
- 与两位中立巡边员密切配合:一名巡边员在中圈组织队员轮流踢球点球,另一名协助裁判员确认球是否进门。
- 严格按照规则要求组织互踢球点球。
- 互踢球点球决胜并非正常比赛的一部分,仅是决定胜负的方法。
- 若踢球点球时照明设备损坏无法继续,以投币或抽签方式决定胜负。
- 受伤队员可不参加互踢球点球。
- 选择主踢队员是两队的工作,裁判员职责是确保踢球点球过程正确进行。
- 若一队所有上场队员都已执行踢球点球,第二轮踢球时可不按第一轮顺序进行。
- 比赛中已被出示黄牌的队员,若踢球点球时再次出现需警告的行为,应罚令出场。
- 延长期比赛结束后、互踢球点球决胜前,若赛场照明设备故障且短时间无法修复,裁判员以投币或抽签方式决定胜负。
- 未参加正常比赛(包括延长期)的替补队员,不得参加互踢球点球决胜(守门员在踢球点球时受伤的情况除外)。
- 若一队有10名队员已执行踢球点球,但有一名队员被罚出场,可由已执行踢球点球的任意一名队员进行第十一次踢球。
- 延长期比赛结束后,若部分上场队员无正当理由离开场地拒不参加互踢球点球,裁判员应停止踢球点球,并赛后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。
- 互踢球点球决胜或比赛结束后需执行罚球点球时,球踢到球门立柱、横木或守门员身体后弹入球门的,进球有效。
(二)技术区域规定
- 技术区域规格:从替补席两侧1米、垂直向距边线1米处画线。
- 技术区域内的人数由竞赛规程决定。
- 赛前需根据竞赛规程确认具体指挥人员,且不得更换。
- 仅允许1人在技术区域内进行战术指挥,指挥后需立即返回替补席,不得干扰裁判员工作。
- 例外情况:场上队员受伤,裁判员允许教练员或其他官员进场时。
- 教练员及其他在技术区域内指挥的人员,自比赛开始至结束需对自身行为负责。
(三)替补裁判员的职责
- 执行比赛有关规定,在裁判员或巡边员无法继续工作时,上场替补。
- 比赛开始前,组委会需明确:若裁判员无法继续工作,替补裁判员担任比赛裁判员,或由第一巡边员担任裁判员、替补裁判员担任巡边员。
- 根据裁判员要求,负责赛前、赛中、赛后的赛场管理。
- 负责比赛中的换人工作。
- 负责比赛换球,更换比赛球需征得裁判员同意后方可使用备用球。
- 负责检查替补队员入场前的装备,若发现不符合规则要求,需通知巡边员并告知裁判员。
- 因竞赛规则未明确替补裁判员职责,需在赛前、赛中、赛后协助裁判员开展工作。
(四)裁判员与巡边员的配合
根据规则第五章、第六章的职权规定,巡边员需服从裁判员决定,主要协助内容包括:
- (a) 球成死球时作出旗示;
- (b) 球越出球门线时,指明判角球还是球门球;
- (c) 指明应由何方掷界外球;
- (d) 协助裁判员执行规则,具体包括:
- 球整体出界时发出信号;
- 指明踢角球、球门球或掷界外球的归属方;
- 提醒裁判员注意粗野动作与不正当行为;
- 提示裁判员替补队员进场;
- 对裁判员咨询的问题提供意见。
中立巡边员
中立巡边员提供的协助意见最为客观,需作为助理裁判员使用,此时由裁判员主导比赛,巡边员以适当方式协助控制比赛,形成三人管理模式。
俱乐部巡边员
为获得俱乐部巡边员的有效配合,需遵循以下步骤:
- 两名俱乐部巡边员需在赛前向裁判员报到并接受指示,明确无论巡边员意见如何,均以裁判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决。
- 俱乐部巡边员的职权是球全部越出边线时发出信号,并指出掷界外球的归属方,但最终判决以裁判员为准。
赛前裁判员需与两名巡边员商讨配合细节,明确以下内容:
- (a) 比赛时间以裁判员的表为依据;
- (b) 每位巡边员负责比赛的各自半场;
- (c) 赛前任务(如检查比赛设备等);
- (d) 确定第一巡边员;
- (e) 踢角球时的站立位置;
- (f) 裁判员看见巡边员信号但不采纳时,需向巡边员示意;
- (g) 掷界外球时的分工(如裁判员注意手部动作,巡边员注意脚部动作犯规);
- 裁判员可根据场地状况、风向、阳光等因素改变裁判对角线,需提前告知巡边员,巡边员立即调换至对应半场的指定界线处。
(五)裁判员和巡边员的信号
裁判员和巡边员需采用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标准信号:
- 裁判员手势需简单清晰,如伸单臂指出角球、球门球、犯规及罚球方向;高举单臂表示间接任意球。无需解释判罚或模仿犯规动作,必要时可用简单手势或言语增进与队员的理解。
- 裁判员需明确指出掷界外球的地点,防止队员违例;可使用“继续,有利”等表述让队员了解裁判员掌握了有利条款。
- 裁判员所有信号需服务于比赛顺利进行,指明比赛下一进程而非当时情况;若队员礼貌询问任意球类型,可用简单语言答复。
- 裁判员正确使用哨音、语言和手势,巡边员恰当使用旗示,有助于双方沟通与比赛管理。